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保险公司能免责吗?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3日,张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致车辆受损。事故当天,张某未第一时间报警,也未向保险公司报案,直接联系4S店将车辆拖走。4月24日,张某先后向保险公司、交警部门报案,保险公司现场勘验时,发现车辆已不在事故现场,先后到4S店、张某家中调查事故经过及车辆受损情况。交警部门因事故发生后未第一时间报警,车辆已经移动,事故现场遭到破坏等原因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4月25日,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调查报告显示,事故发生当天,张某曾购买一箱酒,并与其家人聚餐。4月26日,张某向调查人员签署了一份注销案件声明,并出具放弃索赔权利声明,前述声明中涉及当事人姓名、车牌号、报案日期等重要信息均为手写,并捺有指印。后张某起诉至灵宝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判决结果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所签署的声明内容及法律后果明确知晓,其放弃理赔的承诺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不再享有向被告索赔的权利。而且,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保险,也未及时报警,擅自联系4S店将事故车辆拖走,破坏了事故现场,导致交警部门无法查明事故情况,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保险事故性质。故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后张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自愿放弃权利后,不可再索赔。被保险人放弃索赔的声明,重要信息均为手写,且捺有指印,该声明是不再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自保险人接受该意思表示起,被保险人即受声明内容约束,不再享有索赔的权利。因此,签订放弃索赔声明要慎重。
事故发生后,应保护现场并报案。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