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诉讼期间将房产变卖,原告胜诉后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原告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后,依法将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被执行人迫于压力偿还了全部案款。
案情回顾:
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不当得利款项33.59万元,并由被告李某负担案件受理费3928元。
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周某遂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名下银行账户并无大额存款,因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与实际不符且拒不履行,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间李某亦未偿还债务。为查明李某售房款的去处,执行法官调取审判卷宗及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流水记录,发现李某将涉案售房款项转至案外人张某等人,且李某与张某等人的调查笔录存在严重矛盾,有通过恶意串通的方式转移售房款规避执行的嫌疑,执行法官遂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李某迫于压力将案件全部案款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决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在诉讼期间将财产转移,该行为一直持续至执行期间,且虚假报告财产并在被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一旦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的必是法律的严惩。申请人在自己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应积极向执行法官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相关财产信息,配合执行人员查人找物。被执行人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一旦被发现其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最终可能面临被判处刑罚的责任。另外,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人员应充分利用其执行调查权,加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力度,有效解决执行难,减少人民群众诉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