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由于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有时会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在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此类案件应该如何认定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杨某与姚某系朋友关系,姚某由于信用资质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遂请求杨某以其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后杨某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从银行贷款30万元交由姚某使用,姚某向杨某出具借条。贷款到期后,杨某未能清偿全部贷款本息,遂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
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且部分履行,应为有效合同。银行要求杨某偿还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杨某辩称实际用款人系姚某,应由姚某还款的意见,法院认为贷款已发放至被告杨某银行账户,杨某将借款给姚某使用系杨某对自己贷款的处分行为,是杨某与姚某之间的纠纷和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杨某履行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法官说法
近年来,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等信贷机构“借名贷款”频发,借名贷款具有欺骗性、虚假性、隐蔽性,容易造成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程序虚置,一方面给信贷机构的贷款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方面名义借款人也容易因一时善意导致己方利益受损。名义借款人对借名借款应当秉持正当合理的谨慎态度,若要借名借款,也应当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便于出借人选择还款主体,避免自身的法律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