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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付借款本息,向投保人追偿获支持
作者:杨晓萌  发布时间:2024-07-01 10:30:19 打印 字号: | |

张某夫妻通过线下申请向某银行借款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证险。借款到期,保险公司垫付了借款本息后,可否向张某夫妻追偿呢?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4日,张某夫妻因需向某银行申请贷款78000元,并签订借贷合同。同时借款人张某夫妻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信用贷款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2021年9月17日,某银行向借款人发放78000元借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违约,到期拒不还款,保险公司按照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共计38249.92元。随后,保险公司向张某夫妻追索理赔金额及逾期保险、违约金未果,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保险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的保险合同。被告向某银行归还了部分贷款后,未再按约还款,致原告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某银行赔付借款本息后,即已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险公司可就代偿金额向张某夫妻追偿,遂依法判令:一、张某夫妻返还保险公司代偿款38249.92元;二、张某夫妻支付保险公司未付保费3559.63元;三、张某夫妻支付保险公司违约金652.23元,并以41809.5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9日起按日利率0.06%计算违约金至款项还清为止。

    法官说法

    保证保险是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被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其性质属于保险。一旦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案涉《贷款合同》、保险单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因案涉保证保险具有保证担保之效力,双方也约定了原告可追偿理赔款等,故原告可就其承担部分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