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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作时意外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作者:杨晓峰 薛致远  发布时间:2024-07-08 10:41:58 打印 字号: | |

雇佣的帮工作业时意外受伤,相应的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呢?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临时雇工受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张某与袁某系同村,2023年6月,张某受雇于袁某从事伐树及木材运输工作。2023年6月25日,双方乘坐袁某的三轮车运输木材,行驶过程中,袁某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张某因此受伤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张某伤情评定为七级伤残,需要配置假肢。因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承担问题发生争议,张某向灵宝法院阳店法庭起诉要求袁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

    灵宝法院阳店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责任如何划分。承办法官通过对双方法律关系、车辆安全问题、行驶情况进行细致的询问,最终认定原告张某为提供劳务的一方,被告袁某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袁某无证驾驶车辆,未保证车辆符合安全驾驶条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在车辆出现异常时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张某在乘坐被告驾驶的车辆前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事故发生时未能采取正确的防范措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责任,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官认定被告承担80%的责任,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需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62,024.29元。

    法官说法

    该案的处理,对案涉双方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对类似纠纷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第一,作为雇工,应在提供劳务中加强防范,对自身安全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应当注意遵守交通规则,否则自身便存在一定过失,对自身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作为雇主,应为雇工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否则会为雇员的损失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此外,法官提醒广大雇工,如因提供劳务致伤,可在如下合理赔偿范围项目内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