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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伤人,谁来“买单”?
作者:王艺璇  发布时间:2024-06-28 08:37:5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高空抛物、物件坠落事件常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因高空坠物损害人身权益纠纷的案件。

    小张乘坐其父亲张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某银行门口停车位停车时,被某小区楼顶坠落的水泥砖块砸伤,导致小张长期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小张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小张出院后就赔偿事宜和某小区物业公司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向灵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

    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管理人,负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外墙义务,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为妥善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在仔细查阅卷宗、详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结合《民法典》关于高空抛坠物的法律规定向该小区物业公司释法明理。在调解无果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小张50余万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物业公司收到判决后,及时足额履行了判决义务。至此,该矛盾纠纷得到了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高空抛物、坠物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严重威胁着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高层建筑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提高安全意识,时刻保持注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共同守护“头顶”安全。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