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亲戚间相互借贷是日常生活中时常发生的事情,而民间借贷案件也是生活中最多发的诉讼争议案件类型之一。在日常生活中,借条是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存在最直接的证据,但是在借条非借款人本人出具,而是他人“代写”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呢?
案情简介
第三人董某系被告张某的舅舅,被告先将账户中的款项出借给了第三人董某;之后被告张某急需用钱,其舅舅董某就找到原告李某,由李某向被告张某指定的账户转账130000元,董某就以张某得名义向原告李某出具了借条。现李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张某以借条非本人亲笔所写为由拒绝还款。因此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是否存在借款合意。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仔细核实了借条的出具情况、该笔款项的去向及用途,发现该借条确为第三人董某出具,单从借条本身的出具情况来看,本案中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建立民间借贷的合意依据不足,但综合评判借款用途、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该笔借款客观流向了被告张某指定的账户,并最终对被告张某产生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综上,法院认为原告李某的证据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最终,法庭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3万元。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民间借贷事实成立的重要证据,但没有借条或者借条他人代笔,不代表民间借贷关系一定不成立。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借款是否交付、如何交付、借款用途、借款时间、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尤其是大额款项时要尽可能的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付,并注意相关记录的留存,以规范借款人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