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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未约定抚养费,子女之后追要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何肖飞 赵一杰   发布时间:2024-05-31 10:00:40 打印 字号: | |

   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无须支付抚养费。几年后,子女向男方主张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邓某与其妻子齐某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人婚生女小齐由其母亲齐某抚养,协议中未约定邓某支付抚养费这一事项。几年后,齐某身体素质下降,时常影响到正常工作,生活收入也有所减少,而小齐随着年龄增长,生活和学习费用支出不断增加,仅凭齐某在外务工的收入已不能维持小齐正常生活开支,齐某生活心理压力俱增。2024年5月,小齐一纸诉状将父亲邓某诉至故县法庭,要求邓某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抚养费合计104000元(104个月*1000),以后按每月1000月支付到其年满18周岁。因小齐尚未成年,齐某为其法定代理人。

    法院审理

    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齐某与邓某协议离婚时未约定邓某支付抚养费,距离本次诉讼已将近十年,随着小齐年龄增长,生活学习开支增加,原告母亲齐某身体原因已不能维持原告正常生活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故齐某有权要求被告邓某支付抚养费。

    双方的争议在于,齐某要求邓某从离婚之日起支付抚养费,邓某则认为自己在离婚初期虽未明确约定抚养费一事,但女儿成长过程中,他也曾支付女儿一定数量的生活费,不同意从离婚之日起算。“抚养孩子是做父母的义务,不是说离婚了抚养责任就可以免除的。”承办法官结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并根据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和婚姻的不可逆转性,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无法成行。

    本案中,作为母亲的齐某因身体原因、孩子就学等情况造成单方抚养困难,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维护小齐的合法权益,经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故县法庭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结合查明的事实,并综合原告现在生活、学习以及父母工资收入、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依法判决邓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限于每月月底前付清当月抚养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官说法

    1.签订离婚协议时,未明确约定抚养费,其效力并不能对抗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该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子女的权利。子女起诉要求另一方父母支付抚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2.签订离婚协议时,虽然夫妻双方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如果双方的情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抚养方也能举证证明其生活存在明显困难,那么子女在必要时向另一方父母提出支付一定数额抚养费的合理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相符,有利于亲子关系更加融洽,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灵宝法院网讯  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无须支付抚养费。几年后,子女向男方主张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邓某与其妻子齐某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人婚生女小齐由其母亲齐某抚养,协议中未约定邓某支付抚养费这一事项。几年后,齐某身体素质下降,时常影响到正常工作,生活收入也有所减少,而小齐随着年龄增长,生活和学习费用支出不断增加,仅凭齐某在外务工的收入已不能维持小齐正常生活开支,齐某生活心理压力俱增。2024年5月,小齐一纸诉状将父亲邓某诉至故县法庭,要求邓某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抚养费合计104000元(104个月*1000),以后按每月1000月支付到其年满18周岁。因小齐尚未成年,齐某为其法定代理人。

    法院审理

    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齐某与邓某协议离婚时未约定邓某支付抚养费,距离本次诉讼已将近十年,随着小齐年龄增长,生活学习开支增加,原告母亲齐某身体原因已不能维持原告正常生活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故齐某有权要求被告邓某支付抚养费。

    双方的争议在于,齐某要求邓某从离婚之日起支付抚养费,邓某则认为自己在离婚初期虽未明确约定抚养费一事,但女儿成长过程中,他也曾支付女儿一定数量的生活费,不同意从离婚之日起算。“抚养孩子是做父母的义务,不是说离婚了抚养责任就可以免除的。”承办法官结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并根据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和婚姻的不可逆转性,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无法成行。

    本案中,作为母亲的齐某因身体原因、孩子就学等情况造成单方抚养困难,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维护小齐的合法权益,经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故县法庭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结合查明的事实,并综合原告现在生活、学习以及父母工资收入、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依法判决邓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限于每月月底前付清当月抚养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官说法

    1.签订离婚协议时,未明确约定抚养费,其效力并不能对抗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该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子女的权利。子女起诉要求另一方父母支付抚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2.签订离婚协议时,虽然夫妻双方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如果双方的情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抚养方也能举证证明其生活存在明显困难,那么子女在必要时向另一方父母提出支付一定数额抚养费的合理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相符,有利于亲子关系更加融洽,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