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0日,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四名阻碍法院工作的案外人进行处罚,坚决打击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在执行申请人邱某诉被执行人灵宝市某矿山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干警于2024年5月29日晚7时到达被执行人公司厂房所在地,通过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并依法查封扣押厂房堆放钢球,期间,案外人阮某、尚某、杨某、安某等人以被执行人拖欠其租赁费为由,纠结并煽动同村村民用汽车堵门、在通行道路上点火等行为,阻碍法院干警扣押查封财产。为确保执行工作进展顺利,执行干警再次表明身份和来意,明确告知被执行人该公司其他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现场释明法律规定,但案外人阮某、尚某、杨某、安某等人依然阻碍法院执行工作。
鉴于案外人阮某、尚某、杨某、安某藐视法律权威,严重阻碍法院正常执行工作的行为,执行法官于5月30日凌晨2时许,在法警大队法警的配合下,依法将四名案外人拘传回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对阮某拘留十五日、尚某罚款1000元、杨某和安某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深刻悔过书的处罚。四人深刻反省了自身违法行为,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向执行法官保证今后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执行绝非儿戏,司法权威不容挑战。协助法院执法办案是所有公民、单位的法定义务,广大群众应积极配合,切莫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甚至大吵大闹的方式消极对抗。如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人民法院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