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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分期还款,出借人能否要求全部返还?

作者:齐国章 徐博学   发布时间:2024-05-16 15:09:45 打印 字号: | |

借贷双方约定分期还款,但借款人始终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现借款并未全部到期,出借人诉至法院,可以要求借款人一次性清偿全部借款吗?

    基本案情

    高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因资金周转困难,王某向高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还款协议》,约定于2024年2月7日至少还款50%(即5000元),后期逐月还款至2024年6月7日还清。但《借还款协议》签订后,王某一直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高某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全部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还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未曾按约还款,可以视为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王某始终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高某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综上,高某要求王某返还全部借款及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协议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义务,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义务。随着我国目前金融服务的完善和消费观念的转变,分期付款越来越普遍,为防止无法及时收回借款,建议在签订分期还款协议时可增加一个条款:“如欠款人有任何一期未足额付款,债权人可要求支付剩余全部欠款。”这样不必等到期后一笔一笔主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综合办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