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爱情走到尽头,双方分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复杂的经济纠纷。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五亩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男女朋友因金钱往来性质认定不同而引发的同居析产纠纷案件,妥善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的同时,也化解当事人的心结,实现案结事了促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恋爱期间,甲某向乙某转账5万元,乙某用该笔款项及自己的部分积蓄开办了一家服装店,后服装店因经营不善关门停业,甲某乙某也因感情破裂分手。分手后,甲某将乙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借款5万元。
法院审理
五亩法庭受理该案后,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核实案件相关情况。甲某认为该笔5万元款项是自己借给乙某的,乙某应当归还;乙某则认为该笔借款是当时甲某和自己合伙开服装店的出资款,现在服装店倒闭了,自己愿意用未出售的衣服抵顶甲某出资款,但是遭到甲某拒绝。
了解实际情况后,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一方面告知甲某,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主张借贷关系需要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否则无法证明借贷关系,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另一方面,告知乙某其主张合伙关系需提供双方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事实。在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承办法官以情感为出发点,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希望双方看在彼此相爱过的基础上,能够理解对方的经济难处,将对簿公堂的针锋相对化为握手言和的友谊,积极引导双方化解心结。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乙某当场退还甲某3万元,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而相互给付一定财物的行为极为常见。对于大额现金、转账的赠与,如一方认定为借贷,要求对方返还,应提交微信、短信聊天记录、转账时附言等证明证明双方对转账系借款进行了确认。收款方如不能对转账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视为其未完成举证义务,不能以双方没有完善的借款手续而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故再次提醒大家,恋爱有风险,转账需谨慎!恋爱时赠与财物或进行共同消费支出,分手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