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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付抚养费,看法官如何弥合亲情裂痕

作者:任晓妮 杨志昊  发布时间:2024-04-17 08:52:07 打印 字号: | |

     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等相关费用,但男方未如约履行,女方诉至法院能追讨回来吗?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尹庄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周某父母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11月3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 周某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周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周父对孩子的探望权周母不得干涉。但协议离婚后,周父并未给付抚养费,周母与周父多次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周父支付前期拖欠抚养费5万元,并要求周父之后按照每月1500元支付周某抚养费。

    法院审理

    尹庄法庭受理该案后,为实质化的解决矛盾纠纷,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核实案件相关情况,并耐心细致的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原来,双方离婚后,周母先再婚,后又生育了一孩,觉得负担加重,这才找周父索要拖欠的抚养费。而周父因为离婚时是净身出户,周母又不让其探望孩子,对周母心存怨恨,加上其去年再婚,又刚生育一孩,还要赡养体弱多病的父母,家庭经济也紧张,所以拒绝周母提出的要求。

    在了解到该情况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孩子母亲沟通,向其陈述了周父的困难,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能够理解对方的难处,并告知周母对孩子的探望权是法律规定的,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不能阻挡父亲探望孩子,具体探望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你们双方已离婚多年,且都已再婚,有了各自新的家庭,为人父母者,需熟知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积极担责,面对矛盾纠纷尽量选择换位思考,避免兴起诉讼,以免对家庭、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同时,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维系父母与子女亲情为切入点,积极引导双方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化解矛盾,深入浅出的释法明理。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与双方的反复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周父支付前期抚养费4万元,以后每月按700元支付周某的抚养费直至周某年满18周岁止;周父对周某享有探望权,在不影响周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望孩子。至此,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官说法

    爱是联系父母和孩子的桥梁。父母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此消除,不论子女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另一方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承办法官接到抚养费纠纷案件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从情、理、法的角度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通过法律专业指导和倾情耐心调解,最终圆满化解了矛盾,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