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的蓬勃发展,一些赌博活动改头换面,从现实生活转移到网络空间,令人防不胜防。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一起参与网络赌博并充当平台代理开设赌场案。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潘某在某棋牌赌博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参与赌博,后通过分享赌博网站二维码、网址链接等方式,发展他人成为下级会员注册参与赌博,潘某通过分享二维码或者网站链接的方式推广该赌博网站成为网站代理,从下级会员充值流水中获取抽成。
裁判结果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发展会员,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综合考量被告人潘某事实情节、作用大小、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对案件当庭宣判,依法以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目前案件裁判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开设赌场已经不局限于以往的线下模式,利用手机、电脑等方式方法开设赌场,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也触犯法律底线。本案中,潘某参与的赌博网站具备一般赌博网站的下注、充值、提现、查看平台流水、推广成为代理的功能,潘某除了自己在该网站充值赌博外,还通过分享二维码或者网站链接的方式将该赌博网站推广给他人,从中抽头渔利,潘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分清娱乐与赌博的界限,不要对线上参赌行为抱有侥幸心理,为了家人和自己请自觉抵制网络赌博,避免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