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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法院当庭宣判全市首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作者:王帅锋 刘朕涛  发布时间:2024-03-21 09:08:55 打印 字号: | |

    2024年3月21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灵宝市首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梁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2020年6月,缅甸某矿业公司管理人员李某在网上发布用工招聘信息,身在国内的王某甲、王某乙看到招聘信息后与其联系招聘事宜,后被告人梁某作为该公司管理人员联系王某甲、王某乙订购机票,王某甲、王某乙于2020年7月初乘坐飞机到达云南省某县后,梁某安排路线,联系当地人员“小段”接应并带领王某甲、王某乙从某县边境线,非法偷渡出境至缅甸某选厂务工。后因选厂用工紧缺,王某甲又先后联系身在国内的亲友佘某、李某甲、贾某、孟某、叶某到该选厂务工,梁某分别联系该5人订购机票,该5人先后于2020年9月初至10月底乘坐飞机到达某县后,梁某又安排路线,联系“小段”接应并带领上述5人分三批偷越到缅甸某选厂务工。2023年6月8日,梁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

    灵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梁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梁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梁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经查,梁某为偷渡人员安排路线,并联系“小段”将偷渡人员运送出国(边)境,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作用,不属于从犯,但其与“小段”相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应区别对待。根据被告人梁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处罚。

    普法课堂:未经法定程序办理出入境手续,非法出入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偷越国(边)境后从事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都属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法官提醒:不法分子往往以高薪、包路费、食宿费等利益诱惑,唆使当事人前往缅甸等地“工作”,一旦轻信前往,可能被强迫从事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缅甸不是天堂,更不是诗和远方,请大家擦亮双眼,切勿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