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重要凭证,在借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实践中,借条上一般会写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借款人姓名等重要信息。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尚未届满,就已经明示或者暗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的,债权人能否通过诉讼手段追讨借款?
案情回顾
董某和齐某系同村村民,2023年,齐某为修建自家房屋,向董某借了35000元,出具借条一张,上面注明:“欠款35000元,于2023年12月底偿还5000元,2024年底还清所有欠款”。转眼到了2024年,齐某一直没有还款的意思,还将董某拉黑。无奈之下,董某将齐某诉至灵宝法院阳店法庭,要求齐某一次性偿还35000元欠款。
法院审理
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法庭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齐某向董某借款的事实有借款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虽然齐某出具的借条上存在明确的还款日期,且履行期限未届满,但借条上注明的部分履行期限为2023年12月底,已经届满,至董某起诉之日,齐某并未按照约定进行还款。齐某的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因此董某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齐某承担违约责任,即要求齐某一次性偿还借款35000元。综上所述,阳店法庭依法判令:被告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某借款本金3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合同当事人对借款偿还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债权人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已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主观上存在违约的故意,或者证明借款人已经存在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且将来也不可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是可以向法院主张提前偿还未到期借款的。本案中,齐某的行为明确表示自己不愿履行债务,董某可以提前中止与齐某的借贷合同,要求齐某提前清偿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