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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名购车惹纠纷 诉前调解破难题
作者:闫思明  发布时间:2023-12-27 09:56:05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众的购车需求日益旺盛,“顶名买车”的现象也随之增多。但是,“顶名买车”的风险也非常大。车辆实际所有人与车辆登记人不一致,一旦出现纠纷,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运用诉前调解成功调解一起关于银行信用卡逾期透支的追偿权纠纷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8年12月,钱某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银行)申请79600元信用卡贷款用于购买汽车,同时与杭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杭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钱某办理信用卡贷款提供担保。钱某获得银行贷款后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找到杭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及时归还本息,于是杭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某银行偿还本息共计35196.25元。之后杭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多次向钱某追偿均无结果,遂将钱某起诉至灵宝法院,要求偿还其代偿的35196.25元本金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调解员认真研究案卷,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案标的额较小,且双方愿意调解,于是组织双方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得知钱某并非想赖账不还,合同虽是以自己名义签署,但实际是顶名帮朋友购买车辆,自己对还款情况并不知情,现在朋友经济困难,难以一次性清偿剩余欠款。针对此情况,调解员耐心细致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明确指出无论车辆的实际购买人或还款人是谁,本案中,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和合同相对方,都应对签订合同的行为和合同生效后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后果,钱某与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后未按时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杭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某银行履行担保义务后再向其追偿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诉求应当予以支持。钱某对此表示理解,并表明会积极向其朋友催要。

    调解员根据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为双方提供了多种解决方案,并逐一进行权衡分析。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钱某同意偿还杭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本金及利息,杭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予钱某一年分期还款期限并放弃合同约定的高额滞纳金。

    该案的成功调解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下一步,灵宝法院将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件“小案”,充分发挥诉前调解高效快捷的优势,及时、妥善、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