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认识到错误了,不该对抗法院执行,现在就还执行款!”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三组干警接到被执行人张某某打来的电话,电话里,张某某说道。
张某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底,张某某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李某借款20000元,承诺2个月内还清,并出具借条一张,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后,张某某一直找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灵宝法院经受理,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李某2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张某某依旧未能偿还该借款,李某遂向灵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三组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查控发现张某某微信账户有7000多余额,但在冻结过程中,张某某却将该款私自转移。于是,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张某某,依法传唤其到庭履行义务,但执行人张某某拒不到庭也不履行义务,并称自己人在外地,现在也没有钱,任凭法院执行。后执行干警向腾讯公司调取被执行人张某某微信账户的相关交易记录,发现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冻结账户前,其微信账户内竟有高达几十万元的大额转账和交易记录,执行干警再次联系被执行人张某某,告知其转移财产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对其讲明法理,劝其主动履行义务,但张某某谎称微信账户并非自己,坚决否认转移财产行为,依旧对法院的劝诫不以为然。
鉴于张某某上述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干警固定相关证据,准备向公安机关移送该犯罪线索,并再次告诫被执行人其行为的严重后果,当被执行人得知法院准备“动真格了”,立即慌了神,主动联系执行干警履行了义务,遂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至此,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结,取得圆满效果。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