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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发视频诋毁公司名誉,应否承担责任?
作者:王项锋 宁昕彬  发布时间:2023-11-09 16:56:28 打印 字号: | |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言行仍需守法。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抖音平台发布不实视频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23年7月某日,刘某驾车前往位于灵宝市某**公司,在该公司大门口处拉条幅拍摄视频,并利用其名下抖音账户发布视频,内容为:“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故意伤害农民导致农民工终身残疾”等。事发后,该公司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向该公司赔礼道歉,并承担因制止刘某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26500元。

    法院审理:灵宝法院速裁一组审理后查明,某**公司经招投标程序将工程发包给甲公司后,甲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刘某,因甲公司未向刘某结清工程款,且刘某在施工过程中左脚受伤,刘某在未告知某**公司的情况下,利用抖音平台发布某**公司不实视频,对某**公司进行否定性评价,事情发生后,某**公司已协调甲公司足额支付了刘某的工程款,并就刘某受伤事宜达成赔偿协议。庭审中,经灵宝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刘某当庭向某**公司道歉,并手写道歉信在抖音平台进行发布,某**公司放弃向刘某主张因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用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刘某在抖音平台发布的不实信息,引发了他人对某**公司的负面认识,造成某**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侵犯了某**公司的名誉权,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度,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得因此而损害他人名誉。网民应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发布言论应实事求是,遵纪守法,理性发声,文明用网。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