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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蛋鸡喂食“氟苯尼考”,判刑又罚款!
作者:朱奔磊 徐博学  发布时间:2023-11-04 09:08:34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当下,人们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兽药在畜禽养殖中的使用也是食品安全的范畴,这不,何某就因为给蛋鸡喂食“氟苯尼考”而获刑。

    2021年7月份,何某在自己的养鸡场内,给蛋鸡连续4天,喂服氟苯尼考,每天1次,喂服半斤,共计2斤。其间,所产鸡蛋除零星销售外,其余均送往某超市销售。同年同月16日,河南省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此超市抽取1.192Kg鸡蛋。经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

    灵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在饲养蛋鸡过程中,不经科学指导,肆意在鸡饲料中添加氟苯尼考这类兽药,导致鸡蛋内兽药残留超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食品安全牵涉国计民生,关乎千秋万代。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养殖户会出现超量用药现象,其为疫病预防治疗,不按照兽药使用说明书使用药物,增加兽药的使用种类、次数和计量,致使药物在动物机体被滞留和蓄积,导致兽药残留过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终触犯法律,自食恶果。因此,养殖户等在经营动物产品过程中,应科学使用药物,禁止盲目用药和超量用药。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