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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工伤身亡获赔218万引纠纷 法官四次调解再续三代亲情
作者:何肖飞 王琦  发布时间:2023-09-12 10:42:32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上门女婿”意外身亡,留下妻女撒手人寰,本应更加互相支持的公媳,却因百万死亡赔偿金对薄公堂,生父说含辛茹苦养育,妻子说孙女你们见过几次......218万元赔偿究竟如何分割?

                                            千里追讨百万赔偿金

    李某,满族,河北省承德市某自治县人,2005年5月,与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张女士结为夫妻,并随张女士来到豫灵镇生活,风俗上讲属于“入赘”。俩人婚后育有二女,生活也算美满幸福。

    2020年,李某外出在煤矿上务工时突发事故,意外身亡。事故发生后,矿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及抚恤金共200余万元,均由张女士一人保管。

    因对赔偿款分割有异议,远在一千三百公里之外的死者父母将儿媳张某诉至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人民法庭,要求分割该笔赔偿款。

                                            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承办法官在了解到此案主要涉及家庭伦理,包含婚姻、亲子等情感因素,就想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在双方均满意的情况下充分维系三代人之间跨越千里的亲情,因此多次辗转连线李某父母进行调解。

    本案的争议点是分割赔款,那首先要确定属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抚慰金不是遗产,并非“赔命钱”,而是在生活上、精神上补助和抚慰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财产。因受害人死亡导致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减少,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且具有人身专属性。在分割中不能适用民法典中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分割时要看孩子由谁来抚养,与谁共同生活,要看双方经济生活来源及未来的养老情况等等。

                                            四次调解再续三代亲情

    第一次调解,由于语言不通,法官就放慢语速,耐心向其父母解释法律规定,分析赔偿金的分配原则,让他们了解到自己相关诉求的法律依据,两位老人也表示赞同。

    第二次调解,经充分调查,了解到李某婚后很少和妻儿回河北老家,法官便向两位老人展示了儿子李某生前与儿媳张某、两个女儿以及岳父母一起生活的视听影像。看到儿子婚姻美满,家庭和谐,二老不禁泪流满面,也对多年来儿媳和其岳父母对孩子成长的付出表示感谢。

    于是,法官“趁热打铁”又进行第三次、第四次调解,就赔偿金分配问题向双方释法明理:一边是妻子失去伴侣和家里的“顶梁柱”,两个女儿年龄尚小,岳父母年事已高,一边是远在千里之外的父母失去儿子,虽还有其他的子女履行赡养的责任,但也少了一份至爱牵挂。基于以上综合考虑,为了促进家庭和睦、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以及老年人老有所养,法院酌情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抚慰金进行分割,李某父母最终获得60万余元的赔偿款。

    四次调解后,承办法官与双方再次沟通。即使路遥千里,他们三代人之间也有着割不断血脉亲情,希望大家都能够彼此珍惜、相互体谅、消除隔阂,过好各自今后的生活,以此告慰逝者。张女士也主动表示以后在孩子寒暑假之际会多回承德老家看看二老,替丈夫尽一份孝心,至此,这起案件最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逾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其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的因素及与死者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适当分割,而不能适用遗产分配原则或者由全体赔偿权利人平均分享、非等额分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等。而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得到的,是人死后产生的赔偿,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经存在的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公民可以在生前立遗嘱予以处理;而死亡赔偿金在公民死亡前并不存在,死亡赔偿金也不是给予死者,不属于死者。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公民的遗产,而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其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为近亲属”。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