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我什么都不清楚,我只是把我的银行卡借给他用,没想到竟惹来一场官司。”2013年,李某将自己银行卡借给杨某使用,谁曾想,10年后的今天李某被一纸诉状告至灵宝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李某系杨某雇佣的员工,2013年5月2日,杨某向叶某借款20万元,当天叶某根据杨某的要求,将20万元汇入了李某的银行账户中,杨某将20万元取走。后因款项未能偿还,2023年4月2日叶某以杨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该案审理过程中,叶某认为:李某把银行账户借给杨某使用,李某也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杨某辩称:我当时只是借用李某的账户收取20万元,该款项与李某没有关系。李某辩称:我对这20万元的借款并不知情,我只是把我的银行卡借给杨某用,我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与叶某之间是否形成借贷合意?李某是否应对杨某涉案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灵宝法院阳平法庭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指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就借款自愿达成合意,出借人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实际交付中,借款人指示出借人将借款汇入第三人银行账户的,并不能认定第三人与借款人形成借贷合意,故第三人对借款人所负债务不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本案中,叶某虽将案涉20万元打入了李某的银行账户,但李某并未在本案的借条上签名且始终否认向叶某借款,其并没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李某提供的银行卡自借给杨某后也一直由杨某持有,已经实际脱离李某的支配。仅凭20万元借款汇入李某的账户,尚不足以认定叶某与李某就本案20万元借款形成了借贷合意。因此,叶某以李某为收取款项账户的实际所有人为由,主张李某应当还偿借款的诉求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银行账户的出借人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因此,常见的出借银行卡或银行账户的,债权人将借款人和账户的出借人均列为被告,要求银行账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的,在程序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该解释并没有明确账户出借人的实体法律责任。
对于银行账户出借人的民事责任认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是综合考虑账户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账户出借人在收到款后有无将借款转出给借款人、账户出借人有没实际使用借款、账户出借人有无通过出借账户牟利的情况,以及账户出借人的过错程度等等,以此确定账户出借人是否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大家可能觉得借一下银行卡过账不是多大的事,但出租、出借或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或银行账户,很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在此提醒大家,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存在很高的法律风险,希望大家能提高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