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能在10月份之前结清,我同意按5000元进行赔偿。”近日,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当双方事人在灵宝市人民法院五亩法庭庭长李艺华的耐心调解下,慢慢平复了情绪,并达成了调解协议。
二次手术 索赔无果
2021年4月9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过路的王某相撞,致王某受伤。经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张某拒不赔偿各项损失,王某将其诉至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赔偿王某2万元。后王某因交通事故二次手术住院,张某拒绝赔偿,遂再次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9765.44元。
法庭调解 剑拔弩张
五亩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李艺华第一时间查阅案卷,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了解基本情况。“你把人撞了还不赔偿,有没有天理了?”“你第一次住院已经赔偿过了,凭什么要再赔?”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剑拔弩张。
为解决双方关于是否应对二次手术进行赔偿的争议,承办法官李艺华联系当事人来庭调解。基于法理人情,承办法官对症下药,分别悉心劝导双方,阐明事实道理:一方面告知张某,根据王某提供的病例、手术记录单、医药费票据等证据,该费用确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二次手术费用,理应予以赔偿;另一方面也告知王某,应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以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主张。引导双方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想想若自己遇到这种事情心里的感受和想法,慢慢地解开了双方的心结。最终张某表示同意赔偿,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赔偿王某5000元。当天赔付1000元,剩余4000元,从7月份开始,每月偿还100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并予以赔偿。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治疗过程可能存在后续治疗的情况,若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前,已经做了两次手术,那么对两次手术的相关医疗费用可一并主张,若受害人在提起诉讼期间,第二次手术或后续治疗还未实际发生,可在本次诉讼结束后待实际费用产生后另行起诉,此时还需明确后续治疗费仍是前期交通事故所导致,且权利人没有明确放弃对该权利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