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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轻松挣钱?男子涉嫌“帮信罪”被判刑!
作者:张晓娟  发布时间:2022-12-12 11:26:21 打印 字号: | |

    “动动手指月入过万,来这里,圆你一个土豪梦!”是不是觉得非常熟悉?甚至有点心动?天上真的会掉馅饼吗?2022年12月10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赴缅北境内进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看到一则招聘广告,便动身前往云南。到云南机场后被接到缅甸某赌博场所,后被告知要用他的银行卡“洗白”赌博资金,李某知道这是违法犯罪活动便想退出,却被对方进行恐吓、要挟。无奈之下,李某便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支付密码等交给工作人员,经司法鉴定,李某提供的银行卡非法转账308万元。

    李某的银行卡被冻结后,工作人员又要求李某发展他人提供银行卡,因害怕再次遭到恐吓,李某便介绍同村的孟某、孙某提供银行卡并发展他人提供银行卡为非法资金转账提供帮助,流水金额超过300万元,其中涉及被害人诈骗资金约61万元。

    庭审中,法庭对案件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公诉人对“帮信”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对被告人李某进行了教育。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忏悔道:“我禁受不住金钱的诱惑,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不仅对家人造成了伤害,还将朋友拉下了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不要被高额回报等诈骗信息所诱惑,切勿将自己办理的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等账户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同时,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