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这就把钱打过去,赶紧把我账户给解冻了吧!”2022年12月11日,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速执一组执行干警接到了被执行人宋某打来的电话。
2021年,甲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乙厨卫电器经销店在门店招牌上突出标注其公司注册的商标字样,经过公证部门公证后,认为乙厨卫电器经销店侵犯了自己公司的商标权,遂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乙厨卫电器经销店赔偿甲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厨卫电器经销店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甲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灵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速执一组执行干警多次到乙厨卫电器经销店进行调查,但该店一直关门歇业,无法与经营者宋某取得联系,调查无功而返。尽管无法联系上宋某,执行干警并没有因此气馁,而是积极寻找突破口。
执行干警转变执行思路,从工商登记部门着手,查询到宋某的基本信息,依照法律规定将宋某追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宋某的银行存款,依法对其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了冻结。宋某因被采取执行措施生活处处受限,主动打来电话,要求履行赔偿义务。当天,宋某将全部执行款打至法院指定账户,并请求执行干警尽快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账户解冻。至此,该起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