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安全生产无小事,众所周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都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否则可能造成极大的安全事故。但总有人心存侥幸,最终悔不当初。2022年7月30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兜售汽油的刑事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贾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何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没收作案工具改装油罐车及查获汽油4429升。该案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灵宝法院判处的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目前,该案已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贾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别处购买汽油存放在经改装载有储油、加油设备的厢式货车,将车停放在其租赁的灵宝市尹庄镇一院内,雇佣被告人何某对外出售汽油。2022年1月1日,办案民警到该场所将被告人何某抓获,并当场查获汽油4429升,扣押改装油罐车一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汽油经营、储存作业活动,而且销售地点紧邻汽车维修中心、幼儿园等场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法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各自的作用大小、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对二被告人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安全生产理论和实践证明,只有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才能更为有效的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刑法的打击对象不能仅限于实际引发重大事故的违反安全规定行为,还应将导致事故隐患的严重非法生产、作业行为纳入调整范围,才能起到防范于未然的积极效果。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危险作业罪”。构成危险作业罪的案件,通常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不仅对生产、作业人员,而且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产生较大安全隐患。这种安全隐患,一旦转化为安全生产事故,将造成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就构成危险作业罪,必将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