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快过年了,我没有赚到钱,就想起来之前去黄帝陵景区玩的时候,经过那个选厂,看到厂房顶被拆了。就想着去到那个选厂看看,弄点废铁卖了换点钱花……”
2020年6月23日上午,灵宝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尹某盗窃罪一案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尹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9年11月4日晚,被告人尹某伙同方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到被害人贺某位于灵宝市阳平镇的某选厂踩点,次日晚,被告人尹某及方某窜至选厂,将选厂内的钢球、地锚、球磨机盖板、衬板等金属制品用事先准备好的编织袋装袋,盗出选厂后运送至该选厂外南侧一百余米远的空地上,由方某电话联系雷某(另案处理)驾驶三轮摩托车到现场,被告人尹某与方某二人将所盗物品进行装车时,被路过的村民发现,被告人尹某及方某二人逃跑。案发后,所盗钢球、地锚、球磨机盖板、衬板等金属制品已被公安机关查扣。经称重,重779.35千克。经价格评估,所盗金属制品价值3815.5元。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尹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尹某赔偿被害人贺某损失10000元(已履行),被害人贺某对被告人尹某表示谅解。
灵宝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尹某犯罪以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够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宽处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被告人尹某踩点时发现选厂的围墙、房顶都被拆除,无人看管,遂在利益的驱使下,明知是违法犯罪却依然心存侥幸,贸然盗窃,最终落入法网。致富要走正道,法律法规是不得触碰的高压红线,以歪门邪道获取的非法利益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