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2020年4月28日上午,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法庭在审理原告田某某、郭某某诉被告四川某桥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两案时,巧用调解措施,促成两案顺利结案。
阳店法庭受理两起案件后,发现被告四川某桥梁有限公司在该院还有其他案件,便通过被告参加其他庭审时间,进行送达安排开庭。庭审期间,承办法官发现二原告系在被告承包的301国道改造工程中进行桩基施工,后经结算,被告至今未付工程款。
因该案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二原告均系外地,承办法官在了解被告意见后,发现有调解可能,遂与原告面对面交谈,争取调解结案。因二原告是第一次打官司,一听说调解,立马说不同意。在了解原告不同意调解原因时,发现原告认为调解不是正规“渠道”,不如判决书有效力。承办法官张园园发现当事人对法律有误解,便用手机搜索出法律条文,给二原告查看并解释,通过向二原告释法答疑,讲明了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被告不履行,可直接申请执行。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对履行数额、期限等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