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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法院:开车出行莫“路怒” 赔偿获刑悔当初
作者:张阳烨  发布时间:2020-04-09 11:34:58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当初是自己对交通规则不熟悉,后面车司机就是按几下喇叭催促我可以直接掉头,我就冲动之下开车追上去,和那名司机发生冲突,现在想来真的是后悔自己当初的行为……”当被告人申某收到灵宝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判决书后说道。2020年4月9日,该判决生效。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8日早晨,在灵宝市函谷路某小区门前路边,被告人申某与被害人苏某因红绿灯问题发生争执,引发打架。被告人申某拉或拧苏某左腿,致苏某左腿受伤。经法医鉴定,苏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申某与被害人苏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申某赔偿苏某损失10万元,被害人苏某对被告人申某表示谅解。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申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灵宝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申某犯罪以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能够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随着城市汽车普及率的提高,司机朋友更要遵章守纪、文明驾驶,学会谦让和体谅,切勿做“路怒族”,意气用事导致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等到冷静下来,却已经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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