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16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目前,该案已生效。
现年31岁的李某,系灵宝市豫灵镇人,2019年8月11日晚,李某在该市豫灵镇某村,向他人谎称帮朋友代卖破石机,后通过铲车、轻卡车将张某厂子里的两台破石机、一台电机拉走,以废铁价格卖给常某,得赃款16100元。后姚某、常某将破石机、电机以成品卖出29500元,姚某分得8000元,常某分得5400元。经评估,被盗破石机和电机价格为53068元。案发后,被盗破石机和电机已追退被害人。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某母亲杜某退还赃款16100元。
另查明,李某先后于2017年7月20日、2019年1月10日,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退被害人,且被告人家属已代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对被告人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