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真是太谢谢你们了,我的案子你们处理的这么快,可是帮了我大忙了……”2020年3月16日,灵宝市人民法院“露天办公区”,作为被执行人的王某向承办法官感谢道,随后他走出了法院。许多人应该很纳闷儿,身为被执行人反过来感谢执行法官,这事儿听起来不可思议,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郭某与王某本是一对夫妻,2019年双方通过法院调解离婚。2020年2月,郭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某按照调解书约定内容履行款项给付义务7万元。执行干警接到案件后,便马上联系被执行人王某。电话里,干警说明情况后,王某反倒先作了表态:“钱我是愿意给的,但是调解书约定我们当时共有房屋要过户给我,她(郭某)不同意过户我也不能给她钱啊……”
原来调解书中,除了约定王某支付郭某7万元外,还约定了郭某应协助将两人共有房产过户给王某。随即干警们又把王某的意思转达给郭某,郭某解释道:“房子当时是按揭购买的,用的是自己的住房公积金,钱虽然是王某在支付,但现在这样还是占用了郭某的公积金账户,无法再使用公积金购买房子……”干警们针对案件的矛盾所在进行调解,最终,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承诺尽快还清公积金剩余款项,公积金还完后郭某协助王某进行房屋过户。最后,王某支付了7万元房屋增值款,其潜在的申请执行需求也得以满足,可谓一举两得。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法官寄语:该案双方当事人并不存在不可调解的矛盾,在此情况上双方能自我和解,尽量自行解决,否则还需准备相关材料、支付执行费用等,费力伤财。而该案中郭某在诉讼调解阶段对公积金账户的约定不明确,造成了后面双方在约定义务的履行时存在芥蒂。所以再次提醒各位当事人在诉讼调解阶段阐明自己的诉求,这样在合理保障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会大大节省司法资源,使得三方共赢,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