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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法院快速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作者:史惠霞 彭佩君  发布时间:2019-12-25 14:44:18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在灵宝市某棚改小区打工的陈某瑞,没想到因在工地养狗摊上了事,还要吃官司!想到这,陈某瑞觉得憋屈得很。

    事情发生在今年秋季的一天。供职于山西省运城市某电缆厂的原告王某为推销电缆业务游转于各个建筑工地。2019年9月25日上午十一点四十左右,原告王某来到灵宝市北区一棚改小区推销电缆业务,但见工地大门敞开,便欲找人问询。因是临近中午,工人们大多去吃午饭去了,工地上并不见有干活人员。但见靠近大门的地方有一小屋,兴许有人,到那儿问问再说。原告王某环顾四周,发现一切都很正常,遂朝小屋走去。不曾想,一条狗猛得从一旁窜出,一口叼住王某的小腿进行撕咬。狗虽被链条拴着,但该狗着实凶猛,硬生生把王某小腿肚肉撕开一个大血口子,鲜血直流,惨不忍睹。经王某大声呼救,工地工人才闻声而来将狗赶开,王某方得脱身。

    事发后,王某立即到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包扎治疗,花费将近500元,当日晚转往黄河三门峡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费3086.16元。期间,还到三门峡市湖滨区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狂犬疫苗花费2832元。前后共计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此事经原告王某报警后,灵宝市尹庄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发生于该工地咬伤王某的狗为被告陈某瑞饲养,民警协调赔偿,但陈某瑞认为其是在工地养狗,已经将狗拴链且系于其门前,王某不打招呼私自进入工地进入其住室,本身行为不当,其养狗没有过错,不同意向原告赔偿。双方争执不下,无奈,王某起诉到灵宝市人民法院。

    法院速裁四组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饲养的狗将原告咬伤是不争的事实,其在工地虽采取了措施,将狗进行了栓系,但因该工地为开放性工地,人员可以自由出入,相对于不熟悉该处环境的通行人员,被告栓狗于住室门前,具有危险性,被告对狗所采取的管理安全措施不够,故对其狗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进入工地行走应注意自身安全,对周围环境应审慎观测,确保安全,但其疏忽大意,冒然靠近被告住室,被狗咬伤,其自身也有过错,应减轻被告责任。最终,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60%,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看似是狗惹的事,但法律规定要由狗主人来说事。面对这几千元钱的赔偿,陈某瑞无奈得摇头叹息,直说:“我只走开一会儿,没想到竟摊上这事,教训太深刻了,以后再不敢大意了!”。

    法官温情提示:饲养动物应当心,安全措施要紧跟;疏于管理存隐患,动物伤人主人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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