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自己的官司居然输了?!"家住灵宝市函谷关镇某村的王某怎么也想不通,明明是其与前夫婚后所取得的宅基地,怎么就不再属于她和儿子呢?目前白某起诉的案件已经过两审,两级法院均驳了她的诉讼请求。
纠纷的由来要从20年前说起。当年王某与同镇的白某结婚,白某婚前,家里以白某名义申请了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包括白某的母亲张某英,当时因家庭经济困难仅建造了地基,未建造房屋。王某与白某结婚后,与白某母亲张某英一同住在祖上留下的老宅,直至1996年王某与白某离婚。2000年王某再婚,将其及儿子的户籍迁入再婚丈夫所在村居住生活。2004年,白某去世,家中只有其母亲张某英一人生活。因所住老宅年久失修,张某英借住在村里教堂。2007年,政府危房改造政策实施后,村委以白某弟弟的名义为其母亲家庭申请危房改造资金12000元,后白某的哥哥领取了该款,并用自己的部分资金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
2011年8月,王某再次离婚,又将其及儿子户籍迁入函谷关镇某村。回村后,王某发现白某哥哥建房占用的地基是其前夫名下的宅基地,认为该宅基地应归其儿子所有,白某哥哥在该宅基地上建房侵犯了自己及儿子的权益,属侵权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权属其及儿子所有。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宅基地被核定在王某前夫及婆母名下,但按照农村宅基地申请“以户为单位”的规定,作为时有家庭成员的王某及儿子亦共同有使用权。王某再婚后将自己及儿子户籍一同迁入他村,不再是白某户籍家庭成员,对诉争宅基地不再有使用权。白某去世后,其老母亲对该宅基地使用享有完整权利。后白某哥哥在该宅基地上建房并对不足投资进行出资,该房屋系为白某母亲家庭所建造,与王某及其子无关。王某主张该地基系其所有,危房改造资金12000元系代其领用,该房屋系其所有等缺乏法律依据,也与实际情况不符,故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另一方面,该房屋虽由白某哥哥出面给其母亲建造,但利用了原家庭共建的地基,白某作为时有家庭成员对地基的建造存在一定权益,在其去世后,其子对白某在地基中所占有的权益份额可因继承获得,该权益可向该地基的占用者进行索赔。总之,从该房屋申请建造的对象及资金来源来看,都与王某及其子无关,遂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上诉至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后中院也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申领的,家庭成员都有使用的权利。在白某家庭成员仅剩其母亲张某英一人时,张某英有权使用该宅基地;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不能继承。因此王某儿子不能因其父亲白某去世而对该宅基地获得继承权。希望王某及其儿子能早日从房子的烦恼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