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年关将至,本以为这工钱没指望了,没想到法院还能给我要回来。法院工作有力度,我们老百姓心里就敞亮啊!”2019年12月10日,在灵宝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名当事 人拉着速裁五组彭法官的手激动地说到。原来法官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通过以案释法,当庭调解纠纷,并力促被告当场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
2015年7月,被告张某承包了灵宝市某乡光荣院房屋的翻新改造工程,张某的项目经理卢某和原告焦某协商后,将房屋防水工程交给焦某施工。十余天后防水工程完工并验收交付使用,工程款2700余元。之后焦某多次向张某和卢某催要工程款,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结款。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将张某起诉至灵宝法院。
该院速裁五组接到案件后,承办彭法官迅速安排送达、开庭等程序,力求以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然而调解伊始,双方当事人寸步不让,对于应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始终达不成一致。原告焦某认为被告必须足额给付工程款2710.42元;被告则认为,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与原告没能及时报账有关,原告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对此,彭法官就工程款数额的争议分别对原被告进行解释,指出原告在没确认合同相对方的情况下便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支出也没能留存下票据等相关证明,虽有第三人的证明书,但证据力度显然不足,不足以要求被告全额履行标的;被告作为发包方,相关工程已建设完毕自己却毫不知情,理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且根据公平原则,被告作为事实受益方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与补偿。
经过法官细心调解,当事双方在明确了法律关系后分别作出了让步,被告同意当场微信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1500元,其他问题双方不再追究,摒弃前嫌。拿到拖欠了四年的工程款,原告焦某对法官表示了真诚的感谢。
此次调解不仅顺利解决了案件,也给双方当事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作为建设工程发包方,理应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而作为工程的承包方,也应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不能图一时之便,就僭越程序、自行其道。生活中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若违法办事,必自吞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