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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有风险 有序审理化“批案”
作者:苏恺 马秀勤  发布时间:2019-12-11 10:09:03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我既没有见到这笔钱,也没有花这笔钱,且借款人就在这儿,凭啥让我还?”2019年11月份以来,灵宝市人民法院受理了100余件由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被告的担保人几乎都发出了这样近乎“委屈”的疑问。经过该院速裁第六团队法官的耐心释法,大多数担保人对其应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有了基本认识,明白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深感后悔的同时表示服从判决。

    此批案件的借款人多是农民,借款用途以农业种植项目为主,而担保人与借款人多为亲属或朋友关系。原告起诉的理由主要是借款人未依合同约定按时清息及归还贷款本金。庭审中,被告中的借款人普遍对从农村信用社借款的事实都无异议,也明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道理,只因投资农业种植赔了本,无力付息还款;而被告中的担保人对信用社要求其还款十分不解,有较强的抵触情绪。面对法院送达干警打来的电话,曾为妹夫贷款提供担保的被告人乔某先是拒不露面,让送达干警直接找贷款人;等到贷款人与其联系时,乔某既不愿接听电话,也不愿参加庭审;几经周折到了法庭,乔某还一直认为自己不是实际用款人,就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对这一普遍现象,速裁第六团队姚法官和团队成员用通俗易懂的例子对问题的源头进行深刻剖析,向作为被告的担保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与金融部门签订的担保合同一般都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一旦在担保合同中签字,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借款期满后的保证期间内,借款人未还款,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还款之后可向借款人追偿等。

    法官的释法明理逐步平息了担保人的抵触情绪,解开了担保人的“心结”,避免了矛盾的激化。目前这批涉金融案件正在速裁团队的不懈努力下有序审理。


    编后语: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农村信用社在服务“三农”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确实解决了农民的燃眉之急,但是也有更多的农民因此背负高额贷款,陷入无力偿还的困境。农村不良贷款案件多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终究还是农民自身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导致。投资贷款、担保行为均有风险,要量力而行。

    拓展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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