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谢谢王法官,十年了,我这个事情终于解决了……”2019年11月19日,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四组办公室,申请人赵某领取到第一笔执行款后,对承办法官说道。
2007年11月6日,赵某借用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与该市焦村镇某村委会签订道路硬化工程合同,并约定工程完成进度与付款方式,后赵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依约完成施工。工程完工后,该村委会进行验收并投入使用,但并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后经赵某多次催要,村委会仅支付部分工程款。2009年12月,该村委会仅就剩余款项向赵某出具欠条一份,并未进行给付。
2019年5月31日,灵宝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该村委会支付赵某工程款213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该村委会迟迟不主动履行义务。无奈,赵某向灵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9月5日,执行四组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该村委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办法官多次带领执行干警前往该村委会,后经调查,发现村委会除有一些承包地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使执行工作陷入困境。为尽快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该院依法冻结村委会账户,并到镇里与相关领导沟通案件情况,镇里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表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最基层群众性组织,应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最终,通过多方努力、释法明理,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