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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权利不及时 诉讼超期被驳回
作者:李艺莎 徐博学  发布时间:2019-11-01 08:35:45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1日,被告黄某向原告姚某借款,并出具借据一张,被告及其妻子在借据上签字。该借款,原告提前扣除400元,实际向被告支付款项1600元。2001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款金额为3050元,双方约定年内归还。同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金额为1500元,约定年内归还。其中1500元的借据,双方均认可系1997年1月1日的借据倒换条据形成,但对于3050元的借据系新发生的借款还是结算款项,双方意见不一。原告遂于2019年8月,以2001年1月1日被告向其出具的两张借据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被告以原告诉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原告未能说明其向被告催要借款的情况,也未能提交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的日期为2001年1月1日,约定的还款日期为当年年内,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原告的权利已受到侵害。但原告在之后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并未主张权利,故被告提出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特别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主要是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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