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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利息逾法规 公正判决获认可
作者:杜秋平 马秀勤  发布时间:2019-10-21 15:03:27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2019年10月18日,灵宝市人民法院速裁八组公开审理了一起因高额利息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当庭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3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付清之日。原、被告对判决结果均表示认可,并向法官表达了真诚的感谢。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数年前张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2分5厘,到期后张某及时还款履行,收回本金及高额利息的李某对朋友充满了信任。之后张某再次向李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同样为2分5厘,李某又慷慨解囊。然而生意有风险,张某因经营亏损,还款出现困难,于2019年3月把前期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后,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之后再未还款。后张某又出国务工失去联系,李某焦急之下将张某诉至灵宝法院。

    被告漂洋过海,不见踪影,法律文书无法有效送达。灵宝法院承办法官无奈之下拨打了被告前妻电话,委托其转达被告,重点告知原被告约定的利息超出了法律规定,超出部分无效,希望被告本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时应诉,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最终,法院在被告前妻不予配合、不转达且不提供被告家人联系方式的情况下,保留了通话录音,并及时对被告进行了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后没几天,被告的妹妹受其兄长委托来到法院。承办法官指导其用微信办理了委托手续,由其妹妹代理被告参加诉讼,并进一步了解了案件情况。同时法官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原告,并指导其完善证据,为查清案情和庭审打好了基础。

    在10月18日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双方举证、质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组织法庭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基础上就借款标的额和利率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法院结合被告经济困难、定不出有效还款计划的实际,当庭宣判。听到“利息从2013年11月13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付清之日”的判决,被告代理人如释重负。随后,法官又向双方指明了“判后和解”的思路,得到了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和感谢。

  

   拓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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