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讯
监护人涉案拒履行 拘留所前写下还款保证书
作者:强东东 马秀勤   发布时间:2019-07-16 16:40:30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2019年7月15日下午,在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待室,郭某与薛某当场达成和解,薛某对郭某作出限期还款保证,郭某也对薛某予以谅解,一起由共享单车“交通事故”引发的监护人责任纠纷案在执行人员的倾心调解下得以解决。

              监护不力,小男孩撞伤他人引诉讼

    薛某是一位年轻妈妈,于2018年7月31日带着8岁儿子王某在灵宝市某公园广场骑共享单车时,不慎将郭某2岁的女儿撞伤,一开始见郭某女儿并无大碍,薛某便带着儿子离开。后郭某送女儿到医院检查,才发现其左胫腓骨骨折,这才报了警,随后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薛某儿子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因王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薛某承担侵权责任。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薛某被郭某诉之灵宝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薛某偿还郭某女医疗费、护理费等共6037.54元。

              拒绝履行,执行前“财产保全”显威力

    判决生效后,薛某因不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法院判决结果,一直未履行,无奈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结合该案实际情况,及时依法对薛某实施了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将其微信“财付通”中的2500余元予以冻结。

              接受调解,解怨气写下还款保证书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向薛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将薛某列入“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但薛某因对郭某一家人存在怨气,又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满,仍然拒不履行。2019年7月15日上午,接到申请人电话称薛某在本市一家包子铺打工并确定位置后,执行人员果断出击,将薛某传唤到庭。

    执行人员讲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可能承担的后果,但薛某依旧消极应对,对执行人员的告诫冷漠回应,认为自己无非是欠了几千块钱而已,也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不能拿她怎么样。对此,执行人员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当日下午,当薛某被带至该市拘留所大门口时,终于不再“淡定”,提出要与对方协商解决问题。申请人到场后,在执行人员的倾心调解下,薛某讲出了自己的家庭情况,原来她与丈夫离婚后,独自一人带着8岁的儿子王某生活,没有稳定收入,靠打工维持母子二人生活,生活比较困难。事发后她曾与对方协商解决此事,但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有争议,协商无果才被起诉到法院。郭某也表示,就是想让薛某带着儿子上门看望自己受伤的女儿并当面道歉,并无他意。

    最后双方达成和解,薛某写出书面保证,保证在三个月内分期交清剩余3500余元费用。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一幕。

                        

    相关知识:

    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执行前财产保全制度。该制度是对我国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对破解民事执行难,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实现,有效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责任编辑:xj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