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我不是被执行人,法院的判决书里我也没有还款义务,我也没有欠钱,你们为什么要拘留我……”2019年7月11日,被送进灵宝市拘留所的刘某元既不甘又愤怒,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被送进拘留所来。追根溯源,事情的起因还真和这个刘某元没有多大关系。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会让一个案外人成为被拘留的对象呢?
这就要从任某峰与刘某奎、刘某茂的劳务合同纠纷说起了,任某峰自2014年至2016年受雇于刘某奎、刘某茂从事货车司机工作,二人拖欠任某峰工资一直未予支付,由此引发了诉讼。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作出判决,二人应支付任某峰工资共计152000元。判决生效后,二人并未依照判决内容履行支付义务。任某峰于2018年9月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二被执行人仍执迷不悟,既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支付义务。执行干警于2018年10月30日以拒不申报财产为由对刘某茂司法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刘某茂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积极寻求和解办法。经过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任某峰要求刘某茂对还款提供保证。
案件到了这里才与开头被拘留的刘某元有了联系。作为朋友,刘某元自愿为刘某茂还款做了保证,并在保证书上签了字,约定刘某元对刘某茂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结果到了2019年的约定还款日,刘某茂非但没有还款,人也没了踪影。执行干警便依据保证书内容找到了刘某元,并向其送达了担保人履行义务裁定书,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刘某元又气又不服,觉得自己并没有欠钱,也不是法院的被执行人,便拿定主意坚决不予履行还债义务。执行干警劝解无果,遂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担保人刘某元采取了拘留措施。目前该案仍在执行过程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