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2019年5月10日,对普通人来说是个平常的日子,但对身处看守所的河南省灵宝市民李某某来说,却是极不平静的一天。因为这是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对他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书正式生效的日期。李某某因酒后驾车且阻挠警察执行公务,最终为自己的荒唐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车行,在灵宝市函谷路与长安路交叉路口与出租车司机王某发生争执,引发打架,李某某被人挡开后乘坐其妻驾驶的轿车向南离开。行至体育馆路段时,李某某驾驶该车返回函谷路与长安路交叉路口后,被处警的灵宝市公安局民警控制在警车内,后李某某以上厕所为由,沿长安路向西逃跑,辅警李某、杲某立即追赶,在控制李某某时,李某某用拳头在民警李某左面部打了一拳,并将民警李某左手拇指抓伤。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8.2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民警李某损伤程度达不到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10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后李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后李某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判决。
近年来,灵宝法院审理的妨害公务犯罪逐年增加,其中大部分是酒后意识不清晰、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对正常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推搡、辱骂,甚至是殴打,致使处警民警有不同程度的受伤,被告人酒醒后甚至不记得自己的行为,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某某就是如此。对于自己的荒唐行为,李某某事后悔恨不已。法官提醒,作为公民,在面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积极予以配合,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