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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法院:酒后争执伤人又害己 劝君莫贪杯
作者:陈晓林 侯敏  发布时间:2019-04-16 10:40:41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因琐事发生争执,郭某、杨某、张某三人对杨某甲、杨某乙拳打脚踢,导致两人不同程度骨折。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郭某、杨某、张某3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2018年7月27日23时许,郭某、杨某、张某三人在灵宝西高铁站广场夜市吃饭喝酒,期间因一点儿琐事与邻桌杨某甲、杨某乙二人发生争执,恶语相加,后郭某、杨某、张某对杨某甲、杨某乙拳打脚踢,致杨某甲左手中指被打伤,右尺骨中段骨折,杨某乙第一尾椎骨折,经鉴定,二人均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郭某、杨某、张某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甲63000元,赔偿杨某乙47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我以后再也不喝酒了,一喝酒脾气就大,才导致事件的发生”,郭某主动说道。“喝酒一冲动,就挥起拳头了,现在很后悔”,杨某在法官讯问笔录时这样说到。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杨某、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均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3名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灵宝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面对擦肩而过的牢狱之灾,三人仍心有余悸。

   法官说法:提醒广大市民,和朋友聚会饮酒时,一定要有所节制,酗酒不但伤害自己的身体,还会出现过激行为,甚至引发犯罪,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不仅要赔偿经济损失,还可能遭受刑事处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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