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陈某某与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吴某某偿还陈某某借款24万元及利息,并负担该案诉讼费用。因吴某某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陈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吴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吴某某仅履行了19590元的还款义务,但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7800元并未拿来还款而是予以支取办理其他事情。
因吴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而不履行,将财产予以转移、隐匿,致陈某某依法享有的债权得不到充分实现,陈某某遂以吴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依法追究吴某某的刑事责任。法院受理后,认为吴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决定对吴某某采取逮捕措施,吴某某已于2018年11月24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