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四个小伙伴相约一起吃饭喝酒,本来是一件让人愉快的事情,但是酒后的一个错误行为,使其中一人的青春韶华永远定格在了20多岁,其余三人也陷入了深深的后怕与自责当中。
近日,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在灵宝市人民法院十一号法庭审理,坐在原告席上的中年妇人韦某谈起自己死去的儿子王某辉,屡次泣不成声、悲怆欲绝,让人唏嘘不已。原来,2018年6月12日,其儿子王某辉与他的朋友王某强、王某泽、薛某在一起吃饭喝酒,期间四人把酒言欢。酒后,王某辉骑摩托车载着王某强,王某泽骑摩托车载着薛某,四人来到豫灵镇某村的黄河边上乘凉。19时许,王某辉脱掉衣物,跳到黄河里游泳,游了将近二、三米沉入水里,不见踪迹。被告王某强随即打电话报警,被告王某泽打电话通知了家属,但是一切已晚,沿河边找寻几天未果。2018年6月27日18时许,终于在另一村子北黄河河道中间的滩涂地上发现王某辉尸体,原告韦某就这样丧失了自己唯一的儿子,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伤。
在料理完王某辉后事之后,原告韦某认为同行的伙伴三人明知王某辉喝酒,却在其要下河游泳时未尽到合理有效的劝阻义务,于是一纸诉状将三人告至法院,才出现了庭审中的那一幕。灵宝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本案中,王某辉系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其酒后游泳的危险性及存在的安全隐患有合理的预见性,但其酒后仍去游泳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对于其溺水身亡的事故,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强、王某泽、薛某作为在一起喝酒的朋友,明知王某辉是酒后状态,意识上并未完全清醒,在王某辉下水前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三被告应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强、王某泽、薛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韦某各项损失30212.75元。
虽然案件结束了,但庭审中王某辉家人痛苦难捱的神情,至今难以在大家心中抹去。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游泳本身是一件具有危险性的行为,而酒后游泳更是放任了这种危险结果的发生,是对自己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饮酒要适度,酒后行为更要慎重!此外,在与他人饮酒之后,制约自身行为的同时,也要对他人的危险行为要及时制止、有效劝阻,这不仅是对他人生命的保护与尊重,更是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和提醒,希望类似的悲剧不再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