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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亡 自首赔偿获缓刑
作者:席静 李振宇  发布时间:2018-11-09 09:08:08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现年27岁的杜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事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3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8年10月23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8年6月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杜某驾驶无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灵宝市Y020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阳平镇某村365超市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驾驶的豫MJ35X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破裂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8年6月7日,被告人杜某向灵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杜某赔偿被害人张某家属损失30万元,被害人张某家属对被告人杜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肇事后逃逸,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犯罪以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够赔偿被害人张某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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