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法院的执行工作往往需要其他部门或单位的协助才能完成,但仍有些协助单位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法官提醒:协助单位应依法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果不配合办案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顾及友情 一让再让
2017年8月份,灵宝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蒋某珊与被告郭某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有效证据和案件事实,经审理后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被告郭某兴偿还原告蒋某珊借款本金80150元及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判决生效后,被告郭某兴百般推脱,迟迟不愿履行法律义务。万般无奈之下,2018年2月28日,申请人向灵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笔保单将于半年后到期,为了降低损失,加之申请人代理人珍惜双方曾是同学这一层关系,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约定在保单到期后再进行扣划,申请人先撤销执行案件。
强制扣划 百般拖延
转眼间到了八月份,当事人申请该案恢复执行。2018年8月27日,执行干警带着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前往灵宝市某保险公司办理案款划拨业务。该公司柜面经理以向领导汇报、向律师咨询、向投保人时某英(被执行人妻子)征求是否同意划拨意见、必须证明郭某兴还生存等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能办理划拨业务。
当天下午,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郭某兴本人带至保险公司后,当面向该公司工作人员证实郭某兴还生存这一事实,但该保险公司又以需要其结婚证、户口本、投保人时某英(被执行人妻子)的身份证、投保人需要授权同意划拨等各种理由,仍不进行案款划拨业务的实质操作。执行干警多次向其公司工作人员强调法律文书的强制性及拒不协助执行的后果,但收效甚微。
操作失误 面临处罚
2018年8月29日,执行干警携带法律文书,再次到该保险公司继续办理扣划业务。但保险公司明知法院正在对该笔案款强制扣划,且在未通知法院的前提下擅自将三十多万元保险金全部转给被执行人的妻子时某英。该保险公司的失误操作造成法院已控制正在进行扣划操作的13余万元案款流失,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干扰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其拒不配合执行的行为是在藐视法律法规。
在得知该保险公司的严重错误行为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其工作人员落实情况,该公司给不出合理合法的解释。 2018年9月3日,灵宝法院向该保险公司送达了“责令追回被转移款项通知书”,责令其限时追回相应款项并交到法院账户,并再次向其工作人员当面告知拒不协助执行将会对其公司和个人罚款等处罚措施,要求其将此事立刻转告公司负责人并就此事向法院给出情况说明。
认错补救 警醒警示
执行干警多次耐心告知该公司不协助执行的后果,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郭某兴送进拘留所并视其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其拒执罪。看到法院众多的强制执行手段,该公司这才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针对此次重大工作失误,该保险公司负责人第一时间召开班子扩大会,并于9月4日向灵宝法院递交了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的检查。对经办人该公司柜面经理曹某哲给予记过处分,扣罚三季度绩效工资,在班子会上作检讨,并责令整改;对于分管经理李某民提出批评,并扣罚三季度绩效工资,在班子会上作检讨;并就此事对全体员工进行警示教育,防微杜渐,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同时,该公司承诺协助法院在规定日期内向被执行人郭某兴家属将应付的数额追回,并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并对法院另一项协助执行事项快速反应,在一天内联系法院干警办理该协助事项。
懂法守法自在多,以身试法滋味苦。鉴于该保险公司良好的认错态度、有效的补救措施和今后积极配合的承诺,灵宝法院暂不对该保险公司处罚,但相关承办人法律意识淡薄,以单位或行业内部规定为由,拖延或者拒不配合法院强制执行,对其处罚依然少不了。再次提醒大家,多学法、懂法、守法,避免类似情况造成严重后果,自吞苦果悔恨难当。
法条链接 案例分享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予以罚款: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法院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予以拘留;并可向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相关案例:
1、《大余县邮政局种种理由推诿拒不协助执行被罚3万》https://www.chinacourt.org/index.php/article/detail/2007/11/id/276212.shtml
2、对协助执行单位作出罚款决定 33万赔偿款追回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8/id/3465943.shtml
3、案外人没义务配合法院执行?错错错!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7/id/338674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