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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法院:执行金融借贷纠纷 担保人与借款人承担同等责任
作者:杨晓峰  发布时间:2018-08-22 15:14:20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2018年8月22日,中原银行灵宝支行两名工作人员拿着一面写有“金融卫士 执行先锋”的锦旗,来到了灵宝市人民法院,将锦旗送到了执行七组法官的手中,以表感谢。

    原告中原银行灵宝支行与被告刘某、张某磊、曹某辉、张某金融借款纠纷案,经灵宝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张某磊作为借款人需偿还原告本金利息近7万元,担保人曹某辉、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均相互推脱,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该院执行七组受理该案后,立即告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都必须积极履行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但是双方都是口头答应履行,一直未付诸实施。执行人员遂决定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对担保人曹某辉实施拘留15日,不久,担保人曹某辉的家人将案款全部还清,案件圆满执结。

    为严惩失信拒执行为,保证金融债权的安全,下一步,灵宝法院将继续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交流,探讨做好涉金融纠纷的风险防范工作,并积极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服务辖区经济建设发展大局,严厉制裁失信拒执行为,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寄语:担保人,顾名思义,就是借款人如果不偿还借款,担保人也是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对债权人而言,有权选择要求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偿还借款,连带还款责任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对债权人来说承担的是同等的还款责任,没有先后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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