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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老赖”缓刑考验期内仍然赖账……
作者:杨艺伟 席静  发布时间:2018-07-20 10:02:49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两次调解达成和解,两次被司法拘留,刑事达成和解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但在缓刑期间仍然抱有侥幸心理,赖账不还,“老赖”,后果真的很严重!

    申请人灵宝市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郝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郝某偿还申请人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到期后,郝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2017年5月22日,申请人灵宝市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灵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灵宝法院执行三组依法向郝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郝某未按期履行,该院于2017年6月9日、2017年6月24日以拒不申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对郝某实施两次司法拘留。郝某仍无动于衷,该院遂固定郝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证据,于2017年7月7日,依法对郝某作出逮捕决定,追究郝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刑事审理中,郝某有了悔改意愿,提供担保、履行部分款项,并与灵宝市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灵宝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郝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间,郝某认为其缓刑已经判决下来,法院不能把他怎么样了,于是又玩起“躲猫猫”游戏,拒不支付余款。

    2018年7月18日晚上,灵宝法院执行人员通过线索,驱车170公里外宜阳县,依法将被执行人郝某带回灵宝,做好相关手续后将其送进拘留所。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之相关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今,郝某将因抗拒法院判决付出应有的代价。

    法官提醒: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失信被执行人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一而再、再而三触犯法律底线,终究难逃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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