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我这就还钱,赶快把我的失信和限高去了,太影响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了”2018年6月26日,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二组干警接到被执行人薛某荣的电话。最终,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圆满执结完毕。
2012年8月16日,某运输公司及薛某荣对薛某波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等,2013月8月2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薛某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尚欠借款本金84724.96元未还及利息1022.72元未还。经催要,某运输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归还了被告薛某波欠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5747.68元。某运输公司后向薛某波及薛某荣提起了追偿诉讼。灵宝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薛某波支付某运输公司85747.68元,薛某荣在薛某波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1/2的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薛某波与薛某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后,薛某荣偿还了部分债务。2018年6月15日,某运输公司向法院申请再次执行,要求维护合法权益。
执行二组接到该案后,积极开展行动,在执行人员的“明察暗访”下,了解到被执行人薛某荣是某单位的公职人员,执行人员遂对其进行约谈。在约谈中,薛某荣看到了灵宝法院打击“公职老赖”的决心和举措,意识到失信行为的严重后果,受到较大的思想震动。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一幕。薛某荣积极履行了薛某波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1/2的清偿责任,申请人某运输公司撤回了对薛某荣的执行申请。
今年是决胜执行难的关键之年,灵宝法院将加大打击涉公职人员执行案件力度,用足用活强制执行措施,切实保障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