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日常生活中人们碍于情面,为其亲友借款提供担保的事情时有发生,但是担保也承担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如被担保人失踪或无力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不,灵宝法院就审结一起因为担保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案件虽结,但是随意签名进行担保背后的风险不得不引人深思。
被告杨某、孙某从原告某小额借贷公司处借款6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被告蒋某在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处签名,借款到期后孙某下落不明,杨某又无力偿还借款,原告某小额借贷公司便将杨某和蒋某诉至法院,引发诉讼。庭审时,担保人蒋某辩称,“原告没有把钱交到我手中,我没有收到原告的钱,也没使用原告的钱,我凭什么给他还钱,我当时就只是在借款合同上写了一个名字而已,他告不着我,他们应该找杨某和孙某要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贷事实成立,本案担保关系成立,并最终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相关利息,同时判决蒋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蒋某后悔不已,抱怨自己签名的代价太大!
法官提醒: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今天,我们案例中讲的就是担保的五种方式之一——保证。保证是风险最大,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人在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写明“担保人某某某”,那么保证即告成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是一般保证的,则一般情况下应视为是连带保证,主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无力承担,那么保证人就应依法代替债务人承担责任,当然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后就取得了债务人的追偿权。同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保证也是有有效期间的,即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证期间的,那么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如果债权人未在前述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