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随着汽车产业的高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普通百姓生活中的必需品。然而由于我国大众的规则意识不强,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致使当事人轻则跌打肿痛,重则死亡。
2017年1月13日夜间,袁某驾驶货车在豫陕界高速收费站排队进站时,突然被何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高速撞击货车尾部,造成驾驶员何某及其他三位乘车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排队等车的货车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为何排队等候进站的货车车主袁某要负责任呢?
事故发生后,原告死者莫某的家属起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要求袁某在货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由被告袁某和货车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后,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结合本案案件事实,依法作出了判决:由被告袁某货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25%的赔偿责任,在其投保的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两项合计二十三万余元。
本案中要求排队等候进站的袁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是因为交警根据事故现场勘验、现场图、询问笔录等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袁某夜间驾驶反光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规定,故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安全行驶不仅包括行驶过程中遵守规则文明驾驶,更要求驾驶员及时做好机动车自身的调养和整修。假如驾驶的机动车辆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那么随时都可能引发交通事故。所以,我们不能拿生命开玩笑,必须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